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发布单位】
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8〕3号【发布日期】
2008-01-11【生效日期】
2008-01-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哈政综〔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哈尔滨市委员会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认真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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