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公安装备的规范化管理
xx省公安机关公安装备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10月3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装备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财政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装备配备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有效保障机制,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按照装备配置要注重实战性、有效性、先进性和共享性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安装备的社会使用效益,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各项业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装备应依据公安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有关特殊业务工作需要编制配置标准并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做到优化配置,避免盲目、重复配置,造成资金浪费。
第四条要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保管等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公安装备的职能管理部门是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执行职责。
第六条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是全省公安机关装备供应保障及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安装备管理工作中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警用装备发展趋势,加强信息交流,为全省公安机关提供先进的装备器材。
(二)负责拟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配置标准。
(三)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购置公安装备计划的编制、产品选型(选购)、质量把关、调拨价拨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建立和健全各种装备器材管理制度,保证各种装备在公安业务中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实现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服务。
(五)负责对全省公安机关所购置公安装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县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公安装备配置标准,负责对本单位购置装备计划的编报。
(二)负责装备器材的年审和报废装备的呈批。
(三)办理调拨价拨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配合治安、交通管理、督察部门对非法制造(仿造、仿冒)、贩卖、持有、使用公安装备器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公安装备的列装范围
第八条警用武器。包括手枪、冲锋枪、阻击步枪及其弹药;防暴枪、催泪弹、眩目弹等非致命性武器。
第九条通信设备。包括电话总机、分机、传真机、会议电话等有线、无线设备及测试、检修仪器、仪表、计算机等。
第十条被装。包括夏服、冬服、衬衣、训练服、多功服、雨衣、鞋、皮带、帽徽、警衔、警号等。
第十一条交通工具。包括警用飞机、车辆、船艇等。
第十二条警用器材。包括警械、警具、警用标志、防暴器材、刑事勘查取证器材、技术侦察通用器材,安全防范器材、宣传设备、特殊器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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