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
操作指引
(2007年7月15日经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处理第二节专利行政处罚第三节专利行政诉讼第四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第三章专利刑事诉讼法律业务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和专利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条与专利业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1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
(四)《审查指南》、《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
(五)国际公约、条约及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
2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时,应当收集服务时点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服务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引进、专利开发、专利权属界定以及技术保护现状诊断和保护方案设计。
(二)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
(三)专利实施、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投资、专利评估和专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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