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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公司治理〗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一)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

为保护商业秘密,提高律师从事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的业务质量和业务水平,明确具体操作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在遵循法律理论和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第2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旨在指导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商业秘密管理、商业秘密合同起草、商业秘密诉讼等法律事务时的操作参考。第3条【业务特点】

3.1专业性强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鉴于知识产权的特征,其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尤其是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不具有绝对排他性,不具有公开性。在认定和判断商业秘密时具有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更为复杂的特性:

(1)律师要注意防范商业秘密信息在诉讼中的二次披露问题,在诉讼程序中既要能够证明主张或抗辩充分,又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披露和保护范围的扩大化。;

(2)律师要掌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开始研发或者受让即已经开始实施,而仅非一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的遭受侵权时的维权;(3)律师要掌握商业秘密权利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人身权利的有效结合点和分界点;

(4)律师要准确把握国家设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意图,在平衡公众利益与私权关系的框架下,寻找商业秘密保护的支点。

3.2知识面广

目前我国在商业秘密的研究和法律保护方面并不十分完善,各地方的经济发展和保护能力也不均衡,律师需要掌握: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2)研究和实践企事业单位管理、市场运营模式、人力资源管理等与商业秘密保护密切相关的知识;

(3)灵活运用侵权法、合同法、劳动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及其具体条文;

(4)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圈定商业秘密“秘密点”,需要了解基本技术知识和企业管理常识,争取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市场状况和竞争优势有基本的熟悉和了解。

3.3规范复杂

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管理层面繁多、交叉规范复杂,律师应当通晓和理解各类规定的立法意图和实际操作中应当参照适用的各类情况,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

3.4部门众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保密局、国家经贸委以及各行业部门、行业协会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规范,律师要对国家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救济途径统筹掌控,并培养交叉管理和保护的能力

第4条【商业秘密定义和构成要件】

4.1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构成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第5条【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5.1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需要依靠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利用公知的知识、经验或技巧经过创造或探索,和/或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方能获得

5.2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在某地区、某阶段不可直接知悉的。因此,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1)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低于专利技术对“新颖性”的绝对要求,对专利技术的要求是对比“现有技术”,而对商业秘密的要求是对比“暂未为他人知悉”;

(2)商业秘密又高于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著作权保护的是构思的表达形式,对构思本身不加以保护,而对商业秘密的要求是因一种构思并使其依附于某种有形的载体,形成一种技术方案、程序、工艺、产品、客户名单等,并可能使这一载体具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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