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程序 第二部分
第十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本章重点: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2.强制措施的性质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第一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这是认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客观要件。
(二)妨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所谓已经造成了行为后果发生,是指妨害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形成了民事诉讼秩序的混乱。
(三)妨害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要件是指妨害行为应是发生在民事诉讼开始后到判决执行终结前的时间段,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经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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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宏观上大致可以分作三大种类:一是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二是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三是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或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具体而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含以下情形:
(一)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违反法庭规则的。如未经法庭允许录音、录像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行为。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用非法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出庭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用非法手段让证人作伪证,是指用指使、贿买、胁迫等手段使证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关系,教唆或者暗示本无作伪证企图的人提供虚假证据;所谓贿买他人作伪证,是指以给他人某种利益为条件,收买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所谓胁迫他人作伪证,是指以威胁、恐吓、逼迫等手段,使他人不得已而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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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义务协助调查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给以妨碍。
(二)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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