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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深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017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人居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要求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污染防治项目及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一)资助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实施后应能减轻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

1益。

3、项目投资必须由申报单位承担

4、项目需为新建、在建项目。其中,新建项目指在本指南发布之日前尚未施工,但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在建项目指在本指南发布之日前已施工,但主体建筑未封顶及主体设备未安装完成,未完成竣工验收且未进行试运行的项目。

5、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属于全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二)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但一直未建的项目

3、只有政府投资的项目

4、《管理办法》规定不支持的,或各级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二、资助范围及重点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见《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年度受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项目,其中,资助重点如下:

(一)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系统治理修复项目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饮用水质安全保障、小流域污水治理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土壤

2保护优先区域、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生态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治理与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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