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010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要求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污染防治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为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法人单位。
资助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实施后应能减轻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具备开工条件、正在建设或已经完工。新建和在建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在市发改委立项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4、新建、在建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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