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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深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各种环保罚没收入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和新技术的应用。

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入应在专项资金中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

(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农村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建设、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

(六)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第七条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

(三)属于排污单位的必须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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