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民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以来,交警支队按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和基层基础年工作的要求,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针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案件法律审核制度,集体议案制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等,并组建了基层法制队伍,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加大了执法检查和执法考评力度,一些执法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民警的严格执法观念得到进一步加强,公路“三乱”问题基本杜绝,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我们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执勤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纯以处罚为目的,缺乏对交通违法人说服教育,在执法中遇到当事人不愿接受处罚的情况,对违法行为人不是进行法制教育,而是给当事人承诺从轻处罚,欺骗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接受处罚时意见很大,执法效果差。
2、不该处罚的处罚。导致当事人意见很大到处反映,如违法停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而我们有些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对违法停车的不论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在现场,拒不拒绝立即驶离都进行处罚。
3、执法中存在“说不过”的现象。公安部岗位练兵提出要解决打不过、说不过、追不上的问题。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我们有些交通民警由于业务水平有限,法律知识薄弱,属于什么交通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怎样处罚,应当给当事人解释清的,而没能解释清楚,引起群众不满,甚至上访。
4、不按法律规定处罚。一是处罚不到位,只注重经济处罚,不注重技术处理,该记分的不记分,该暂扣的不暂扣;二是不按法律规定限内处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实际执法检查中发现对此仅处50元罚款;三是超出法律规定乱处罚,如对农用三轮车按未系安全带或未喷涂放大号进行处罚等。
5、文书制作不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反映民警的执法水平,也反映出一个单位的执法导向和执法效果,不重视文书制作,文书制作不规范实际上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具体表现。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措施凭证(通知书)无当事人签名。二是有些民警文字书写水平差,字体潦草、错字、白字多。三是强制措施凭证开具不规范,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违法行为一栏只填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不填写具体违法行为,当事人看了莫名其眇。四是违法行为和违法代码填写不一致。
6、不能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固定证据。一是该取证的不取证,如无证驾驶的,车上拉有几人,只问司机材料,其它乘车人材料不问;二是取证不全面问话材料中该问的不问,如无证驾驶只问车上拉几个人,而不问是不是营运等其它情况;三是该固定的证据不固定,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通常要以酒精检测仪有酒精反映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对酒精检测仪测试的结果有异议,还应提取血液进行检验鉴定,而我们实际执法中一些民警仅在强制措施凭证中注明饮一瓶啤酒等字样,不进行测试更不进行检验,即对当事人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四是不制作返还财物清单,执法中扣了当事人的车或证,处理完后,返还当事人的车、证,不制作返还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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