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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物价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服务

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跃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当前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从检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内涵丰富、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的角度,从战略的高度,从长远的利益出发,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符合中国国情及经济全球化要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当前,农村总的治安形势是好的,但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给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严重挑战。因此,检察机关要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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