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社保补贴政策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区按照分级管理、比例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资金使用纳入绩效管理。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市、区财政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专项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担保费及代偿损失等;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十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补贴;
(十五)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市对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区就业状况、财政实际投入(含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年度分两次拨付、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八条
各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市负担部分,实行年度预算控制、按季度计划执行进度预拨、次年统一清算。
第九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与就业工作无关的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土地购置、房屋建筑物的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实有人数,结合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支出),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
(未完,全文共15298字,当前显示14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