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
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3]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29日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荐、选用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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