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意见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卫机构设置第三章安全保卫责任制第四章安全保卫工作例会第五章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第六章安全防范教育制度管理第七章要害岗位人员审査第八章营业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章营业网点安防设施保养、维护第十章临柜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营业网点保安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章要害部位钥匙管理第十三章业务库管理第十四章守库管理第十五章押运管理第十六章运钞车辆管理第十七章枪支弹药管理第十八章带班值班管理第十九章视频监控管理第二十章计算机安全管理第二十一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章门卫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章自助服务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四章安全保卫工作检查第二十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防查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接受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机关监督指导。
第三条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基本目标是:贯彻“大保卫”理念,实现“五防两保”,即: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暴恐、防涉枪,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联社(行)包括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包括县级联社(行)下设的营业部、农村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包括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办事处主任(市联社理事长)和县级联社(行)理(董)事长,或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包括市联社主任、县级联社(行)主任、行长。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分管领导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或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负责人包括营业网点的主任(支行行长、分理处负责人),或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安全保卫机构设置
第十条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须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岗位):
(―)省联社设安全保卫部,接受省联社的领导,负责全省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国家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的业务指导;
(二)办事处(市联社)设专职保卫岗位、市联社设安全保卫部,负责辖内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接受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的业务指导;
(三)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设安全保卫部,负责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接受省、市联社安全保卫部、办事处(市联社)的领导,同时,接受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等的业务指导。
(四)各营业网点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配合该营业网点的负责人做好每日安全保卫工作。
(五)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应建立与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治安情况,严格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章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十一条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的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保卫部门负有部署、检查、监督、调查研究和制定防范措施等责任。
第十二条各岗位工作人员是本岗位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本岗位安全。
第十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级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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