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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亟需加强街道的文明创建,推进文明街道的深入创建,使文明街道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文明创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街道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经自我申报、社会认可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和表彰的街道系列的综合性最高荣誉。

第三条创建文明街道活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城市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四条各县(市、区)要把文明街道建设作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街道建设工作作为考核街道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要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辖区的部门、社会单位、部队、社区和广大居民共同参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级精神文明领导机构要做好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1检查工作。

第五条创建文明街道活动,要以街道为龙头,以社区为重点,以社区居民为基础,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广大社区居民素质为目标,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加强街道的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文化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环境面貌建设,促进街道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创建文明街道活动,要充分发挥街道在文明创建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做好以街道带动社区、以社区带动居民的工作,切实使城市基层的文明创建走进社区、走进家庭、落实到人。第六条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文明街道创建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发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保证一定的创建经费;各县(市、区)、街道两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街道创建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干部政绩评定的主要内容;要把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意识作为文明街道创建的切入点,提高街道干部自身素质,一切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和街道有关部门要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提高我市文明街道的创建水平。

第二章文明街道基本标准

第七条文明街道的基本标准:

1、组织领导。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到三个文明一起抓;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2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班子成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务实,勇于开拓;领导班子注重自身建设,班子成员敬业尽责,廉洁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和党员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是创建工作的排头兵;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能充分发挥主体协调作用和助手作用,始终把各项工作纳入到文明创建的全过程中去。

2、经济发展。坚决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近年来主要经济指标不断增长;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大力发展街道第三产业,努力促进各类市场的培育,使市场建设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努力完成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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