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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文明街道建设管理办法

嘉兴市河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河道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8月9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我市河道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荡、人工河道、河浜)都适用于本办法。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规。

第三条嘉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全市河道划分为市级河道、县(市、区)级河道和其他河道。长山河、上塘河、南台头干河(海盐塘、大横港、莲花桥港、北郊河)、盐官下河,长水塘、平湖塘、红旗塘、上海塘、苏州塘、杭州塘、新塍塘、太浦河、三店塘、茜泾塘、含山塘、兰溪塘、俞汇塘、大坝水路及其重要支流为市级河道。县级河道、其他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嘉兴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河道的整治规划和堤线规划,并负责嘉兴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南排骨干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管理。其他市级河道(河段)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建、交通等部门按照政府分工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嘉兴市规划区内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书方可立项。

第八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建部门进行河道护岸建设及维护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现有河道、湖荡堤防以内或规划岸线以内的水域、滩地(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到达的区域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县级以上河道堤防外宽10米地带,其余河道堤防外宽6米地带。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疏浚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涵洞、管路、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及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河道主管机关签署审查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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