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
81802
【发布文号】
鄂发[1994]24号【发布日期】
1994-12-23【生效日期】
1994-1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决定
(鄂发〔1994〕24号1994年12月23日)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抓住机遇,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强小城镇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
一、充分认识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意义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日益重要。当前,全国以及我省的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了工农结合、城乡一体、协调推进的新阶段。建设小城镇,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枢纽工程;是推动农村经济全面振兴,加速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农村工业化进程,带动第三产业发展,稳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市场发育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城乡差别的重要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有战略眼光和长远观点,把加强小城镇建设作为农村深化改革、全面振兴的新的突破口,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搞好试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
二、
二、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思路与方针
小城镇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建一个城镇、活一片经济、兴一串产业、富一方群众的要求,把小城镇建设成工业的小区、第三产业配套发展的集中点、农副产品的聚散市场、农村剩余劳动力稳定转移的阵地和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加强小城镇建设的基本方针是:
1、坚持集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加快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突出发展
二、三产业;
2、坚持发挥优势与形成特色相结合,立足当地资源,选准优势项目,建立支柱产业,形成城镇特色;
3、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江、沿线、沿边、城郊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要高起点、高标准加快小城镇的建设,其他地方应量力而行,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
4、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保护环境,节约用地;
5、坚持产销结合,大力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促进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的形成;
6、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三、
三、小城镇建设的目标与重点
全省城市与小城镇发展的总格局是。以武汉为龙头,建设黄石、荆沙、宜昌、襄樊、十堰等大城市,以若干个中等城市和一批小城市为支撑,以星罗棋布的建制镇和小集镇为基础,互为依托,相互促进,共同繁荣。
到2000年,小城镇建设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1、现有乡政府所在地集镇应创造条件,积极发展,50%以上逐步成为建制镇;
2、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占辖区人口总数的比重达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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