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郑州人民政府
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装修装饰活动,实施对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修装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修装饰,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修装饰材料,对其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住宅是指供人们居住的房屋建筑。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
第四条装修装饰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
-12
(五)价格、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安全责任划分;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合同的生效时间;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执行。
装修人委托工程监理的,应当依法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合同法及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并共同履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修装饰: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第十三条在装修装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未完,全文共2514字,当前显示8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