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郑州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郑州人民政府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建筑设施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内、外空间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新建筑物、构筑物和原有房屋外表及内部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建筑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坚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的原则,并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消防、物业管理、供电、通讯、抗震、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六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包工程。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分别按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按照《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外省企业,必须持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设计、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八条业主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行分级资质年检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承接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三章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是否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按照建设部发布的110号令规定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未完,全文共4126字,当前显示13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