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及工作明确如下:
一、展销会举办者职责: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参展商的许可证,严禁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参展商进入会场销售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未履行本义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参展商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四、第三十
五、第六十
一、第六十
七、第七十
一、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将审核参展商资质及参展食品的合法性,展销会举办者应收集参展商参展食品(不含食用农产品)信息(拍摄展品照片,正反两面,标识信息应清晰),并将参展商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对应的展位号和参展展品等信息递交至展会所在地的区食药监局。
3、展销会举办者和参展商应约定租赁合同,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参展商不得私自转让展位,如确实需变更展位时,需经展销会举办者同意,并由展销会举办者将变更情况告知区食药监局。
二、参展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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