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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领域展销会各方职责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漏洞、监管风险及化解

监管风险对策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已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过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从机制体制上全方位构筑食品安全法律屏障。但是各地监管部门依旧周期性地曝光问题食品黑名单,在流通领域每期食品例行检查中,不合格的食品仍源源不断地进入流通市场。如何堵塞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漏洞及化解工商监管风险,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紧迫。

一、当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漏洞

(一)法律上的漏洞

首先现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整。在流通领域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等多部门参与。其次内容不够全面。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

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盲区,比如仍没有针对批发市场的法规。由于生产过于分散,如果完全靠从生产环节抓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太多。

对场外交易的马路流动摊点食品安全的检测处于真空状态。在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路边流动摊点由城管部门负责取缔,但是城管部门只管场外交易行为,并不管所售食品的安全状况。

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尚未出台。该法29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但直到现在我省仍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管理上的漏洞

1、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检测设备很少或根本没有添置,一些检测设备严重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同时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还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要求免费,所需费用由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障,但实际上经费却难以保障,这些都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2、工商机关监管能力不足。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断加大人员、经费投入,加大监管力度,但是面对流通领域众多的食品和经营单位,其监管能力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推行的进销货台账台帐等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难

当前工商部门在对食品安全监管中,要求食品经营户实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等五项制度,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有相当比例的食品经营业主限于种种原因难以落实,如进销货台账虽然建立了,但是填写不完整、不及时、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基本上是做了一些应付工商部门检查的表面文章。

二是市场主体经营方式不规范,导致农村市场监管难。当前农村普遍采用作坊式生产形式,大都实行分散经营,存在着农村食品生产源头“小、乱、散”的现象,生产经营者绝大多数系本地村民或外来人员,以租赁房屋和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加工业为主,守法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差,加工水平低,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工商部门监管手段不足,导致无缝监管难。由于工商部门职能有限,又加上人手短缺、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原因,造成食品安全监管力不从心。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的一项重要手段,就是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检测,检测的基本程序一般是:确定监测对象———首先怀疑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然后送法定鉴定部门检验(因为我们自己的检测仪检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问题,可以处罚,检验费由经营者承担;如果没问题,检验费工商部门也要承担。因此,检测的力度越大,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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