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此件讨论定稿后,报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档案管理局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促进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自治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本所的业务档案进行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应取得档案管理技术职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为档案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学习业务提供方便,对档案管理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注协”)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七条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八条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编号,填写业务档案案卷封皮(格式见附表一)、卷内目录(格式见附表二)和备考表(格式见附表三),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此册是第几册。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以审计业务为例,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
(2)业务约定书;
(未完,全文共3149字,当前显示10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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