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法院终审判决
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能否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争议由来已久,众说纷纭。广受社会关注的湖北京山评估诉讼案给出了最终结论:无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2004年12月和2005年5月,湖北省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无房地产估价资质为由,对该评估事务所为京山嘉美购物广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为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124号公民张某出具的房屋资产评估报告拒绝确认有效。为此,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该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拒绝确认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京山腾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为京山嘉美购物广场和张某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拒绝确认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均由被告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
(未完,全文共1349字,当前显示42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