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即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负总责,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及乡、村、户。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退耕办会同财政、农业、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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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退耕办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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