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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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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2010年11月09日17时19分148主题分类:建设建筑交通运输

“港口岸线”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0]280号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岸线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省港航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调查。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通过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

第六条在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明确港口岸线以及相应的水域陆域具体范围,统筹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并与城乡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批准程序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准的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港口所在地有核准权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港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价,认为基本符合下列要求的,出具初步评价意见:

(一)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岸线与土地、海域的配置合理;

(二)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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