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本站推荐]
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陕国资办发【2009】
4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省国资委在实施管理和领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或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省国资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省国资委文件、省国资委函、省国资委办公室文件、省国资委办公室函;省国资委党委文件、省国资委党委函、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文件、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函等。
-1行文;向省委或办公厅报送的文件,一般以省国资委党委名义行文,其中请示报告的份数为15份,请示需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行文中涉及到省级其他部门或委内有关处室职能时,应主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行文。
第十五条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机关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同级或同一管理层次的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十七条
除办公室外,省国资委内设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以“函”的形式与相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委内重点业务工作实行会审制度,凡未经会审的重点业务工作一般不能对外行文。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收文处理
(一)受理公文的范围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其各部门,群众性社会团体、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及其所属的
-3由并提出办理意见,经原批办的委领导审定同意后,及时退机要室转送相关处室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传递
(未完,全文共3205字,当前显示10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