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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本站推荐]

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企业向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看齐,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改进自身短板,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做优做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标”,是指企业以国内、国际同行业一流水平作为“标杆”,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与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进行全面比较,找出差距和原因,制定赶超战略,实现持续改进和创新超越。

第四条企业对标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科技创新考核组成“三位一体”的企业综合考核体系。

第五条企业全面对标考核遵循的原则:

一是争创一流原则。企业应以行业一流为标杆,对比剖析自身短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发展目标,提出改进方向,逐步缩小差距,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努力创造一流企业。

二是“一企一策”原则。集团公司应按照主业确定一户标杆企业,子企业根据业务板块采取分业施策,选定不同标杆开展对标活动,鼓励企业在对标体制机制上创新。

三是动态比较原则。企业要通过与行业一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比较,不断跟踪行业最优指标,及时提出新的赶超目标,推动企业在对标考核中持续改进,创新发展、做优做强。

四是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原则。企业要根据经营管理各环节实际开展全面对标,突出经济效益和科技创新,同时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对标,带动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整体提升。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对标考核工作,并对企业内部对标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对标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考核期滚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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