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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资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本站推荐]

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济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各单位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继承和发扬忠诚积极,克已奉公,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办事认真,埋头苦干,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选配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的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知”。

(五)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事项,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人事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必须以其它公文种类专项行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格式通常由公文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注、印章、发文时间、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名称(或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顶端;发文安号之上,一般用红色套印。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号、年号、须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的正中,几个机关的联合发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应确定固定的代号,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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