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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标准

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考核的通知》(苏建质安〔2018〕386号)、扬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迅速采取措施强化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扬大气联发〔2018〕30号)等文件要求,高标准落实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各项工作措施,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扬尘管控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社会责任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政治要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突出管控重点,坚持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与施工安全生产、建筑市场管理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确保措施到位。

二、明确工作举措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以及具备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测仪,并与主管部门联网;施工现场实现工地封闭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出入口两侧各50米路面实现“三包”,保持干净整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达标率90%以上,逐步形成施工扬尘防治长效管控机制

三、提高管控标准

严格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标准《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20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00号)、《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市大气办《关于迅速采取措施强化扬尘污染管控的通知》(扬大气联发〔2018〕30号)等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进一步细化提升建筑施工扬尘控制标准,明确十六条要求。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明确工程项目扬尘控制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落实,合理安排工期,将包含扬尘防治费用在内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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