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村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1]66号【发布日期】
2001-09-04【生效日期】
2001-09-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0〕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00〕15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发〔1995〕24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1号),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金、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事〔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经费供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发〔2000〕5号)中涉及到的机构改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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