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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五篇模版]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0]51号【发布日期】

2000-07-05【生效日期】

2000-07-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0〕51号二000年七月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二000年五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促进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建立,确保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依据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单位、群众团体以及常住人口中的所有育龄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以现居住地为主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以居住地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同住同管,共享共建。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常住人口育龄人员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维护育龄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常住人口育龄人员有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宣传管理、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社区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未完,全文共2632字,当前显示8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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