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
【发布单位】
81108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1]96号【发布日期】
2001-07-06【生效日期】
2001-07-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
农村推行涉农
(渔)收费公示制度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1〕96号)
各县(市)、区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农村全面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涉及农(渔)民的收费行为,减轻农(渔)民负担,维护农(渔)民的合法利益。现就全面推行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指导思想
建立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是为了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和保持农村稳定。同时,也为了提高收费行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
二、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涉农(渔)收费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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