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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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2013年2月2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便民二十条措施》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部分诉前调解
第一条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商事行为发生纠纷后到基层法院咨询或起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相关材料移交诉前调解组织调解或当事人直接到诉前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活动。
第二条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司法局共同组建诉前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诉前联调中心),作为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诉前联调中心的调解员由调解中心协调司法、交警、工会、卫生、人社、妇联、工商联、台联、侨联等单位、组织或部门从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聘)任,人民法院也可推荐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必要时,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
第四条诉前联调中心一般设在街道、乡镇或其辖区的社区或基层法院,诉前联调中心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衔接等工作由基层法院立案部门负责。各基层法院负责对诉前联调中心的业务进行指导,对调解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化解纠纷的能力。市法院立案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负责全市的诉内外调解相衔接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
第五条诉前联调中心的调解,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供热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纠纷及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凡纳入诉前联调中心调解的民事纠纷,调解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调解期限届满,各方当事人均有继续调解意向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八条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调解员可自行回避,由诉前联调中心另行指派调解员做调解工作。第九条诉前联调中心收到法院立案部门转交的材料或当事人直接到诉前联调中心要求调解的,经过调解后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经调解达成协议不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确认作为一次性结案的依据,并鼓励当事人即时履行;
(二)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可以转至基层法院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由立案部门的调解合议庭依据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调解书;
(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协议的,诉前联调中心及时出具意见书转交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条经诉前联调中心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一方反悔发生纠纷并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通过诉前联调中心移交案件,同时将证据材料一并移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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