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学习型法院的实施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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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3月21日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和落实本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廉政监察员、合议庭审判长、其他部门科队(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修订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省委、省高院、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全市法院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法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党组书记(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省高院、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法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开好“双重组织生活会”,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保障“五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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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廉促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建立健全廉政帐户、廉政档案、廉政监察员、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廉政责任状、述廉述责等廉政制度。
(五)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和全市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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