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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清理债权债务合同
甲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邮编:
电话:
乙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
性别:证件类别:证件号码:
地址:邮编:
电话:
甲方因清理债权债务的需要,将与乙方就清理、催讨债权债务项目进行合作。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清理债权债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项目
甲方的债权债务,以及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共同确定的债权债务清欠项目。
第二条合作范围
权属甲方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债权、债务;以及他方依法转让给甲方的债权债务;就债权、债务清欠事项有关的咨询、调查、取证、诉讼、非诉讼的参加、参与。
第三条合作方式
经双方同意并认可的协商、调解、诉讼、非诉讼代理等合法的方式参加、参与、代理权属甲方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四条酬金标准
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司法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支付清理债权债务的酬金。
(一)按费用包干风险代理方式支付酬金
即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启动资金万元,当甲方交由乙方清理(办理)债权债务的各个项目(案件)的实际回笼款(或实际执行的回笼款)总金额的10-20%的费用包干进行结算。
因清欠需要,需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非诉讼性支出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包干负责,全部包含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回笼款总金额10-20%包干费之内,多不补,少不退。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清欠资金回笼比例支付酬金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回笼资金累计达万元人民币之日
起,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回笼资金超过万元人民币时,应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酬金支付
甲、乙双方可根据国家司法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支付清理债权债务的酬金。
(一)按费用包干风险代理方式支付酬金
即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启动资金万元,当甲方交由乙方清理(办理)债权债务的各个项目(案件)的实际回笼款(或实际执行的回笼款)总金额的10-20%的费用包干进行结算。
因清欠需要,需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及其他非诉讼性支出的有关费用,均由乙方包干负责,全部包含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回笼款总金额10-20%包干费之内,多不补,少不退。
(二)按照双方约定的清欠资金回笼比例支付酬金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回笼资金累计达万元人民币之日起,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回笼资金超过万元人民币时,应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或按照资金回笼的%比例支付)。
按方式一付酬日为该债权资金实际回笼日或案件执行终结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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