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季度检查考核评估办法
市交通局
廉政风险评估预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廉政风险的预警防范,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年工作规划》及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权力监控机制建设的方案,结合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就是对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潜在危险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对策,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有效控制和化解廉政风险,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二章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是指提交领导班子会研究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任免等决策。重大决策在提交研究或制发之前,须进行廉政风险评估。
第六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要求,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实行“谁提交(谁承办)、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重大决策的提交(承办)部门是廉政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提交(承办)重大决策的廉政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估的重点范围和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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