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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

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5日省交通厅浙交〔2004〕493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省交通行业安全情况,妥善处理交通行业安全中的事故及险情,做好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省交通行业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险情或自然灾害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本省范围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各运输(港口)业户、公路水路工程施工、养护等单位和个人。在浙外省相关单位的事故及险情报告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日常报告范围

第四条日常报告指根据国家、部、省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求需上报的月报、季报或年报,以及重大节假日、季节性等特殊时段的信息报表等。

第三章一般报告范围

第五条遇险人数1至4人,或一次死亡(失踪)1至2人,或一次重伤3-9人的事故,或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道路、水路运输事故,或重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或重大车(船)火灾事故,或因发生公路塌方等造成国、省道交通中断情况(估计在3小时以内的),或涉及1至4人的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第四章紧急报告范围

第六条水运交通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一)遇险人数5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死亡(失踪)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的水运交通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运输的事故;

(四)客船、客滚船、客渡船、油船、化学品运输船、沿海5000吨以上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造成严重污染水域的事故和险情;

(五)港、站、码头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六)各类险情、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

(七)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车安全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重伤人数合计1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运输事故;

(二)涉及5人及以上旅客集体中毒事件;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运输事故;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翻车或泄漏的事故;

(五)客运站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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