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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清真食品不清真”问题仍突出

辽宁清真食品管理立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杨槐

2009年,《辽宁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经省委批转,被列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0年,省人大建议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在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辽宁现有27万各族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并依照教法与教规消费清真食品。在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背景下,每年还有大批国外穆斯林不断涌入我省。为此,围绕清真食品管理立法问题,探讨如何在法律层面规范清真食品管理,已成为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一、关于基本概念问题

“清真”,不是风俗习惯,而是宗教信仰。作为中文词汇,清真来自古汉语,原意是“纯洁质朴”。唐宋时期,许多文人喜欢用清真一词写诗,道教也以清真来命名自己的寺院。从明中叶开始,回族地区的伊斯兰教逐渐垄断了清真词汇,并赋予新的涵义。明清之际,回族穆斯林学者在解释教义时说:“清”,乃真主清净无染,不拘方位,无所始终;“真”,即真主独一至尊,永恒长久,无所比拟。近代马良骏大阿訇更明确地指出,清则净也,真则不杂也。净而不杂,就是“清

真”。可见,“清真”一词的特质就是指伊斯兰教,是一种宗教信仰。这种信仰,反映了各族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理论、学说、主义的信服和尊崇,成为一个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根本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由此而衍生出的另一词汇“清真食品”,无疑是指严格按照伊斯兰教饮食禁忌所制作的食品。除了《古兰经》中禁止的猪、血液、酒、自死物、诵非安拉之名宰杀的动物外,圣训在这个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阐述,以后的教法学家又进行了延伸性的规定,自此构成各族穆斯林的清真饮食戒律。对待这些明文规定的禁忌,穆斯林的态度是遵从执行并严格恪守的。

然而,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出台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对清真或清真食品的概念界定比较混乱,大致有风俗说、宗教说、风俗宗教结合说等三种观点。其中,风俗说混淆了清真食品风俗习惯与宗教内涵的根本区别,具有明显的缺陷。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3年施行)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1年施行)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新疆、山东、天津、河南等地的法规、规章,也都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回族等少

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食品。宗教说、风俗宗教结合说虽然试从宗教信仰层面诠释清真食品的本来内涵,但终因来自风俗说的思维定势羁绊,在表述上仍显出语境的含混模糊。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以下称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加工、经营的各类食品。”《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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