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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修订稿)

湖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职工弘扬“敬业、协作、创优、奉献”的职业精神,在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湖北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一线青年集体。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以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和所在单位发展进步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基本标准。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是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联合同级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命名的先进青年集体的专用名称,其它行业、系统和部门不得单独命名、使用。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应是以青年为主体、建制稳定的工作集体。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整体参与创建。基本条件是:

1、创建单位人数一般应该在3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占60%以上,且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负责人;

2、全体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本行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岗位技能、突出的工作业绩;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注重发挥青年作用,根椐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

6、在本行业(系统)、地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参与创建两年以上,方可申评省级青年文明号;

7、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创建集体联系1个社区(村)和1个非公有制企业或新社会组织,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文明共建等活动,倡导文明新风,促进基层团的工作,服务青年成长发展,工作有形式、有内容、有效果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五条青年文明号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原则上,获得市州级青年文明号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方可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六条评选名额实行比例控制,新一届次命名的青年文明号中,往届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占比例需达到50%;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创建活动实行报备制度,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团委须于评选届期之初报送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名单,省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对报备创建集体进行过程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共青团组织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共青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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