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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05-03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省政府令第297号字号:[大中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版权)的行政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文化创新,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作品对外传播和文化交流,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科学技术、教育、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作品登记工作。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下列作品可以申请登记: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未完,全文共3500字,当前显示11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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