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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保、联保法律制度的危机及救济

摘要。2012年初浙江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企业间火烧连营式的金融灾难,给浙江省的经济和金融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悲剧倒逼着我们去反思曾经备受好评的互保、联保贷款模式怎么了。本文分析了企业间互保、联保贷款模式的种类和性质,探究酿成悲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互保链”危机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互保;联保;担保模式;大规模违约

一、2012年初浙江民企互保、联保危机之痛

2011年12月20日,因浙江ty建设有限公司下属的江苏分公司非法集资,法院冻结了ty建设的账户并查封了其全部的房产。2011年年底,ty向东阳市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ty在银行贷款共计1.4亿元。jy集团和hz集团为ty提供共同担保,担保数额9000万元。

2011年年底,受ty建设破产的影响,jy集团出现1.2亿元贷款逾期。

2012年3月,因和jy集团互保6000万元,浙江rs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银行收回到期贷款5250万元,资金链濒临断裂。紧接着浙江hh控股因替rs担保而被银行收回到期贷款1.35亿元,hh控股资金流动性告急。

同年4月份浙江hh控股下游的zb水电被银行收贷1.05亿元,资金链紧绷。

2012年7月16日,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联名上书向省政府紧急求助,请政府帮助渡过因银行催贷、抽贷而面临的难关。

因互保、联保引发的火烧连营式的灾难给浙江省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企业“互保链”断裂危机倒逼着政府、银行、法院、学界重新审视互保、联保贷款模式。此种背景之下,深入探讨互保、联保贷款模式的法律性质、悲剧成因,寻求“互保链”困局的破解之道,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互保、联保贷款模式的法律性质探析

(一)互保、联保贷款的种类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需要客户提供担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这样恰好的“需和求”关系使得企业之间逐渐演变为企业间的连环担保,进一步形成企业间的互保、联保网。所谓企业间互保贷款,是指企业a要贷款,企业b也需要贷款,a贷款时b为a做担保人,而b贷款时a为b做担保人,那么a和b就是贷款互保了。所谓企业间联保贷款,则是以联保体存在为前提的担保模式,即是由3家或3家以上企业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联保体中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银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体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银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担保衍生成的互保、联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简单互保;二是由简单互保组成的链状担保;三是由关联担保组成的复杂担保网;四是由企业自发形成的联保圈。

(二)企业间互保、联保贷款的法律性质

《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和定金的担保方式,《物权法》规定了留置、质押、抵押三种保证方式。其中保证是人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则是物保。本文提到的企业间互保、联保贷款是不需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的担保,属于人的担保。

依据保证人的人数的不同,保证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在互保关系中,简单互保、链状互保、关联担保形成的担保圈,可能存在多个相借保证合同,但是,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他们属于单独保证。共同保证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保证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保证份来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企业间的联保,根据央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企业间的联保属于共同保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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