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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订的《天津市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

80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12-23【生效日期】

1994-12-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3日津政发〔1994〕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企业职工是指津政发〔1993〕2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的职工。

第三条第三条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四条第四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的,离休人员按基数的35%计发,退休人员按基数的25%计发;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离休人员按基数的30%计发,退休人员按2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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