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拟订的《天津市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
80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7-06【生效日期】
1994-07-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
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6日津政发〔199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危陋房屋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和加快实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用5至7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的任务,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危陋房屋改造计划和翻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危改项目),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基础设施大配套优惠待遇。
第三条第三条危改项目的基础设施大配套,是指建筑红线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第四条危改项目的基础设施大配套,包括两部分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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