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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预防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研究

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心得体会

医疗卫生系统的商业贿赂历来是全社会所关注的,它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药购销商业贿赂更是加剧了看病难、看病贵,导致医药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高价药品和高值耗材;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商业贿赂还令医生不能专心研究医术,致使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得不到提高。

针对“反商业贿赂”我科重点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六,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卫生部的“八项行业纪律”和省卫生厅“五条禁令”及市卫生局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全科人员体会颇深。现将其总结如下:

一、“两高”《意见》

1.《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2.《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3.《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4.《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5.“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二、《刑法修正案

(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刑法修正案

(六)》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均构成贿赂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政策

(一)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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