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大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防范各类案件的出现,促进我行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切实提高基层行管理水平,为了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杜绝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廉洁金融行为,维护开户企业的整体利益,经我行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支行要高度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奇台县支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本行主要负责同志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此项工作。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实行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总责,其他成员各负其责,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员工对部室负责的三级承诺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我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以及支行全体干部职工。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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