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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字[2006]22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积极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导各地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各地要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准则,以本《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编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各地要选择不同森林类型的经营单位,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其他单位提供借鉴

1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纲要》,请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附件: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

(试行)

一、总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3、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为一个森林经理期,一般为10年。以工业原料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可以为5年。

4、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生产力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坚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

3协调,坚持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责、权、利统一,坚持与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政策衔接,坚持保护、发展与利用森林资源并重,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的原则。

6、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有利于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有利于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有利于提高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改善林区经济社会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编案单位和程序

7、从事森林经营、管理,范围明确,产权明晰的单位或组织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单位。依据其性质和规模分为以下几种编案单位:

(1)一类编案单位。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森林经营公司、国有林采育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经营单位。

(2)二类编案单位。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

(3)三类编案单位。其他集体林组织或非公有制经营主体,以县为编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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