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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

附件: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

(试行)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全面推进我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主体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2、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为了科学、合理、有序地经营森林,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自然条件,编制的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的重要依据。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是一项法定性工作,森林经营主体要依据经营方案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经营方案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森林经营活动。

3、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为一个森林经理期,一般为10年。以工业原料林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可以为5年。

4、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生产力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坚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坚持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责、权、利统一,坚持与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政策衔接,坚持保护、发展与利用森林资源并重,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的原则

6、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要有利于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有利于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环境;有利于提高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改善林区经济社会状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编案单位和程序

7、从事森林经营、管理,范围明确,产权明晰的单位或组织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单位。依据其性质和规模分为以下几种编案单位:

(1)一类编案单位。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森林经营公司、国有林采育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经营单位。

(2)二类编案单位。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体林组织、非公有制经营主体。

(3)三类编案单位。其他集体林组织或非公有制经营主体,以县为编案单位。

8、一类编案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二类编案单位可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三类编案单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性质森林经营方案

9、编案工作组应以编案单位为主、林业规划设计单位、林权所有者代表及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和社区代表共同参加。在方案编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森林经营者的自主权,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把关和协调,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技术服务。具体工作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一类和三类编案单位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类编案单位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10、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主要程序

(1)编案准备。包括组织准备,基础资料收集及编案相关调查,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编写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2)系统评价。对上一经理期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本经理期的经营环境、森林资源现状、经营需求趋势和经营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明确经营目标、编案深度与广度及重点内容,以及森林经营方案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经营决策。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不同侧重点提出若干备选方案,对每个备选方案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选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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