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1〕119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无偿占用和没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组织、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不改变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三资”核算事项实行委托代理。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各镇乡(街道)建立相应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镇乡(街道)会计服务所改名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机构(社监会或村监会)。第七条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订县“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镇乡(街道)开展“三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镇乡(街道)资管办及代理中心人员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第八条镇乡(街道)资管办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订镇乡(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村及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开展“三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村“三资”管理人员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第九条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一)指导帮助各村合理利用资源,参与开展“三资”清查、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村原始凭证资料完整性和手续齐全性审核,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负责建立“三资”管理台账,编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报表编制等工作。对各村原始票据、会议记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并录入县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经济活动和“三资”管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三资”的安全与完整。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和管理,并调查处理“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管理状况。第十一条村“三资”监督机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订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二)监督村“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村“三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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