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须提供资料
关于竣工备案须提供档案资料的通知
为了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现将竣工备案须提供的竣工资料统一要求如下:
一、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筑节能实施情况);
4、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5、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建筑节能设计审核意见);
6、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7、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桩基完整性、承载力检测报告,砼、砂浆强度抽查报告,沉降观测记录,垂直度检测记录、实体砼强度和钢筋砼保护层厚度抽样检测报告、建筑节能有关检测报告);
8、室内环境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9、建筑消防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对于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
10、建筑防雷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11、规划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12、水电检测合格文件
13、城建档案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14、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1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签定委托合同。
17、见证取样备案表
18、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居住类建筑工程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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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