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本级安监部门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局2010年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制定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0、《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
1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9〕69号);
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执法监管监察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开、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突出重点、与时俱进。
三、计划内容
(一)综合督查
1、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适当抽查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
2、内容:
(1)南平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2)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
(3)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及事故调查情况;
(4)重大节日、重要时期前采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情况。
3、时间安排: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督查,一年两次。半年督查一次,年底综合考评督查一次;
(2)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结合目标责任制督查进行或按上级要求适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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