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刑诉法重点
刑事诉讼法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体现于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疑案作无罪处理。
4.强调“不得确定有罪”,不含“确定无罪”。即确定有罪只能是法院,但确定无罪不限于法院,其他机关如检察院也可。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诉行使侦查权者: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
3.国家安全机关;
4.军队保卫部门;
5.监狱;
6.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五、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注意:不包括专门机关的专门人员。
六、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到庭;人民法院视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七、辩护人。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是法律上的辩护人,且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只能魏国律师作为辩护人。如“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八、鉴定人: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九、鉴定机构:
1.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2.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3.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
十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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